近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發布《關于推進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锻ㄖ纷?022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指出,為保障采礦權競得人不受土地(海域)、林地、地面(海域)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等權益制約,按規定能夠及時辦理采礦許可申請登記手續,順利進場開展礦山建設,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在采礦權出讓相關前期工作準備到位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采礦權。
海南省范圍內新設采礦權全部實行凈采礦權出讓。石油、天然氣等由自然資源部審批的采礦權,其出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海砂采礦權應和海域使用權實行“兩權合一”公開競爭出讓,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在凈采礦權出讓條件及要求方面,提出:
一、滿足凈采礦權出讓條件。凈采礦權出讓應列入政府出讓計劃,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擬出讓采礦權范圍清晰、明確,無礦業權重疊情形。
2.符合海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不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Ⅰ級保護林地等禁止開采情形,盡量避讓Ⅱ級保護林地、耕地。
3.符合國家及海南省產業要求。
4.滿足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符合社會風險評估要求。
5.完成采礦權出讓前期必要的技術文件:地質勘查報告、采礦權設置方案、礦山環境風險評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方案、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海砂“兩權合一”出讓還需增加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海域使用價格評估報告。
6.完成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及影響范圍內土地(海域)權屬調查,確保權屬清晰、無權益糾紛。明確采掘場、排土場等生產設施用地及其附著物的補償事宜,初步簽訂相關協議,有關補償費用由采礦權競得人與土地權屬人正式簽訂協議后支付;對其他輔助生產設施、公用工程設施、行政管理與服務設施等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具有審批權限的管理部門出具能實現耕地、林地占補平衡,以及與土地(林地)年度使用計劃有效銜接的意見。海域使用涉及附著物等補償事宜的,參照用地要求落實初步簽訂相關協議工作。
二、落實凈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礦產資源保障要求,報請同級政府組織發改、工信、生態環境、林業、應急、水務、交通等部門和擬出讓采礦權所在地鄉鎮政府進行聯合踏勘、聯合審查;涉及農墾土地的,應邀請農墾相關企業參加。各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對照凈采礦權出讓條件,出具審查意見。
前期工作涉及的土地(海域)、林地確權和土地(海域)及其附著物的補償處理、用地、用林、用海手續等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擬出讓采礦權所在市縣政府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報告等有關技術文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并報具有審批權限部門審查、批準。
前期工作費用按要求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墊資開展采礦權出讓前期相關工作。
三、實施凈采礦權出讓。在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完成的基礎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制訂凈采礦權出讓交易方案,經公平競爭審查并報同級政府審查批準后,提交海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組織采礦權出讓。出讓交易方案所附的出讓公告、出讓合同均應明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技術文件成果移交給受讓人、受讓人須履行相關技術文件要求(關鍵性要求應明確列出),以及受讓人與有關權益人簽訂采礦用地(海)補償協議并支付補償款的約定要求。
四、提高凈采礦權出讓服務保障水平。采礦權公開競爭出讓后,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按規定和受讓人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并積極協調和指導受讓人辦理環境影響評價、采礦許可登記、海域使用許可登記及土地、林地等相關手續審批,為采礦權競得人順利實施開采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五、因政府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導致采礦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開采活動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撤回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采礦權出讓收益、海域使用金等已征收的費用。
六、海南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出讓的地熱(水)、礦泉水采礦權,可根據所在地市縣政府的申請并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相關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凈采礦權出讓。
在強化保障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制度、強化出讓監管,提出要落實采礦權出讓合同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采礦權出讓合同,明確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義務,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加強監管。